缔约过失责任要怎样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
一般,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这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具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