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并生效成立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
近日,某小区的一名业主找到一家装修公司签约装修,却因本已商定好的装修方式产生分歧而与装修公司闹掰,这名业主不仅不掏设计费,还用原装修公司的图纸找到另一家装修公司做装修。装修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业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法定缔约过失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定缔约过失一般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法定其他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害和信赖利益的损失。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包括在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缔约过失责任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期限为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不是合同生效后。该条款列举了三种情形,包括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导致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