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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过错方要不要赔偿?

婚姻家庭 2020-07-28 11:41 标签: 离婚 过错方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该条还列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了过错赔偿原则,即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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