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根据赵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停车位系其在与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属于赵先生与贾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之前赵先生与贾女士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停车位进行处理。因此,贾女士可依法索要该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从具体流程上讲,贾女士可首先与赵先生进行协商,如果与赵先生协商不成,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停车位的价值进行分割。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判决后赵先生有义务配合执行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