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异议的怎么办?
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向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该指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通意见》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