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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收益?

婚姻家庭 2020-07-30 13:17 标签: 离婚 分割 夫妻 财产 一方 名义 责任 公司 投资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证明材料。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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