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离婚时一定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就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如果是一般的婚外情,即使一方抓到其配偶与第三者偷情的证据,也不必然得到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若一方能说明另一方与他人同居,则通常能获精神损害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