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纠纷诉讼父亲
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
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