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分居闹离婚离婚彩礼返还是否支持?
由于陈某与刘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多,如果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陈某与刘某离婚。
关于彩礼的处理,虽然陈某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经历,显然不符合夫妻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的本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可知:陈某和刘某登记后,在置办酒席期间,彩礼钱实际上也有支出在购买结婚用品上,因婚后两人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陈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刘某应当适当返还陈某一定数额的彩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