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房产和孩子的问题
1、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法院会准予变更抚养权;
2、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