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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组成员,法院能将其更换吗?

债权债务 2020-08-14 14:59 标签: 损害 债权人 利益 清算组 成员 法院 更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被申请人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上述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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