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格式条款
债权债务
2020-08-15 14:23
标签:
格式
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而无效的格式条款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