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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与名义出资人争议如何处理

公司法务 2020-08-18 19:16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名义 出资 争议 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无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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