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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留的东西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2020-08-12 18:34 标签: 交通事故 扣留 东西 处理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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