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口也不一定分得动迁款。
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一般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只有同时具备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并且他处无房三个条件,才能分得动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