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能够一概而论,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是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规定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也就是说,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者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然是可以被采信。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