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首先,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其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再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送养人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
最后,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级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