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6.2规定如下:自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作为承包人,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务必按该条款规定在28天内提示索赔报告。工程停工,包括临时停工和中途停工退场两种情形,其索赔的范围是不同的。
临时停工,其索赔一般为人工停工费、机械停工费两大块。
而后者的索赔,包括停工前已经完成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甚至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索赔。
无论临时停工,还是长期停工,签证确认的停工、窝工损失、增加费用,都在索赔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