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则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