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主体、地位、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
2、地位不同,劳动合同属于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社会保障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4、提供劳动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5、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的适用法律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适用法律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