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挂靠行为。
第一就是,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种情况是,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就是,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四是,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