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另外,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子女的一个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