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肇事逃逸将加重处罚体现在2个方面。
1、行政处罚重。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
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