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因主体资质欠缺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应报国家批准的工程,未报国家批准,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6、未取得工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7、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