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