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