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有三种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通说观点第一是租赁物被国家没收、征收所发生的所有权变动。第二是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妨害抵押权实现的。第三就是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这时候应该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