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是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
第二是其他近亲属。
第三是联系密切的、情愿承当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最后,如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