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

刑事辩护 2020-08-12 21:42 标签: 立案登记制 实施 细则

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