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