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来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1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2个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3点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