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税局宣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法律依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