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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医疗纠纷 2020-08-18 19:16 标签: 眼睛 轻伤 鉴定 标准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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