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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 2020-08-20 14:14 标签: 姓名 法律 规定

(一)《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二)《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三)《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四)《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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