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发《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迅速落地,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政策主要有三大要点:
一、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三、附加减征可与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
本次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
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