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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

刑事辩护 2020-08-12 23:48 标签: 失职 失责 情节

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采取的问责方式是:诫勉。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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