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以二次为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