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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法定工作量标准

劳动工伤 2020-08-31 08:34 标签: 孕妇 工作量 标准

孕妇工作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的。首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其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公司给孕妇增加工作量,逼其自动离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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