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假币罪是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是看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货币是否是发生在进出国边境,如果不是发生在国边境,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走私假币罪死刑罪名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