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月一日起,台湾通行证可以异地办理,实行全国通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是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往来中国台湾地区所持有的证件,一般与《入台证》一起检查。所需材料:
(1) 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 提交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 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 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 单位意见。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 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