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要求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超过一个月未办理,需提供户籍部门未落户证明及未办理出生证的情况说明;超过一年未办理,需提供该新生儿与母亲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户籍部门未落户证明方可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前,确定好新生儿姓名,姓氏与父母其中一方相同,不可姓第三方姓氏,如需冷僻字,户籍部门提供可以落户证明。签发后,《出生医学证明》不可以更改新生儿姓名。
无法确定新生儿母亲信息,不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