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
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