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薪不一定要满一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
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5000元(北京地区)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十三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为“年底双薪”。
通常是指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一般情况下,“13薪”就是年底双薪,每年第12个月时,用人单位多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薪水;
还有个别公司,以12月为一轮,当员工工期满12个月时,发放13薪。如果是年底发放13薪的单位,按照 13薪工资 = 月薪/12*工作月份 的公式进行计算。
例如:月薪3000,工作了3个月到年底,那么年底发放工资为:本月工资3000+ 3000/12*3 = 37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