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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办法》

刑事辩护 2020-08-13 00:57 标签: 实施 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接下来简单节选一些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应当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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