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不可以审车。电子保单在法律上不认可的,更加不能取代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副本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合法手续,所以不能为该车主进行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目前北京已经于2017年9月28日开始已全面实施电子保单形式,用户可以根据投保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移动警务终端等手段完成电子保单和电子交强险标志的查验工作。
除北京以外的城市电子保单是不能代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副本作为验车的依据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管理所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