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对于扣除标准,采取了有差别的定额扣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而租金定额扣除的标准略高于住房贷款利息,也反映了租售并举和鼓励长租住房发展的国家政策方向。
对于扣除的凭证要求,目前仅提及住房租赁合同,采用定额扣除,无需证明确切的金额,因而未要求提供租金发票,这也符合中国租房市场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