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在原告本地起诉外地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地域标准非国籍,答辩期也是30天);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反之,财产案件原告住所地不能管);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公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公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