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
《物权法(草案)》的态度是(见第76条第2款):若双方有约定,从约定;若约定不明,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之外,属业主共有。
这是推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不过,这仍不免招来非议。
反对者认为,由于所有文件基本上都在开发商手里,开发商很容易“证明”自己享有对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应直接规定配套设施属于业主所有。
小区配套设施的权属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
或者,可考虑以立法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各类配套设施的权属,并且以适当措施加以保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