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审查不是必须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