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虽未明说公司法人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但根据法理学举轻以明重理论,既已经禁止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当然也禁止公司法人担任财务负责人。
对于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公司,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都未禁止公司法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因此,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公司的法人,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